中国民族由共产主义革命之洗礼一时返老还童,而其老人之体征终随改革开放之进程由隐而彰发露呈显。
墨者之法严于国家律令——党纪亦应如此,非加厉于常法无以锻造大一统之脊梁。对信马由缰的蛮族而言,自由之感觉最是刻骨铭心。

[18]严明而健全的法制必与主权者旺盛之生命力相副。威加天下的八旗劲旅讬始于女真集体狩猎之牛录——当猎获对象由兽及人便摇身而为全民皆兵之军事组织。社会上人欲横流,江湖中天理昭彰。在前者而言参差不齐之政令从兹规范划一,对后者来说作奸犯科之后果由此确然可期。崔浩齐整人伦、分明姓族,欲以略似《摩奴法典》之矩度规范方兴未艾的门阀制度。
防患未然,此先汉所以兴隆。凌夷至于晚唐,文宗仍在慨叹我家二百年天子,顾不及崔、卢耶?[17]六经之权威有加于王法,而经学世家亦以其光环辉映之门第傲视当世之官品皇位——在山东士族的种姓谱牒中,李唐帝室并其自出之关陇集团皆不过军功起家之刹帝利。近年来,人民法院每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多万件,广大司法人员积极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将公正司法作为最基本的职责,将廉洁作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将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诉讼中诚信司法,明辨事实,分析法理,使得越来越多的各类因诚信缺失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妥善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保障了诚信者的正当利益,司法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也得到民众的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为社会诚信建设守住了最后的防线。
正基于此,司法诚信建设也就成了我国当前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最有力突破口。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肩负历史赋予的重任,抢抓新机遇,直面新挑战,适应新形势,在司法活动中以公平正义为基础,诚信做人、勤勉敬业、秉公执法,使得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以妥善解决,司法诚信建设成效斐然,司法公信力逐步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司法领域诚信缺失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屡屡发生的司法腐败案件致使司法诚信受到质疑,媒体频频曝光的冤假错案不断拷问司法诚信,更为普遍的法律白条则直接挑战司法诚信,司法诚信建设还任重道远。上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下至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执行局长等司法腐败案件频频曝光,自2008年以来的五年时间里,人民法院共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1548人。程序法律运行上的诚实守信要求司法程序运行的全过程要遵循诚信原则,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主体在诉讼活动的各项环节中都应遵守诚信原则。
新时期,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基础数据库,加强与公安机关、财产登记或资金管理单位、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健全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的赔偿责任制度,完善有关单位、部门领导不协助执行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协助执行人的司法追究制度,以使执行威慑体系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成为破解执行失信困局的利剑,确保执行诚信。司法依赖于民众的信赖而生存,[6]司法公信,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

[3] 邹建平《诚信》,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 年,第 81页。2009年最高法院提出了民事执行工作中要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2010年最高法院与19个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 联 动 机 制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法发[2010]15号),初步构建了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格局,随后人民法院不断优化执行环境,在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参见严仁群: 《民事执行权论》,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73页。(三)司法诚信建设是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最有力突破口 司法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密切相关,它们之间互为影响,互为作用。
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各级法院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注重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司法权威是权力与威望的统一,其首先是一种权力,来自法律的确认,但司法权威更是一种威望,这需要在司法权的运行过程中从公众那里赢得。法官的诚实和正直不可质疑!(The honesty and integrity of a judge cannot be questioned!)[19]这个西方法谚说明,诚实守信是法官应该具有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通过诚信的诉讼活动,使得任何一个案件的处理,不仅做到裁判的法律依据明确,而且做到遵循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不仅做到实现个案公正,还要争取社会认同;不仅做到裁判结果完全符合法律,而且做到公开裁判形成的过程和理由,实现法理和情理的兼容统一。
2.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作为法律宣示者的法官在法的实施中扮演着至为重要的角色,法官的人格是实现正义的保证,[18]厚德才能载法,法官职业道德对于司法的公正、权威至关重要。3.不断推动执行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 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是集社会各界力量解决执行困境!化解执行失信的有效途径之一。

司法诚信与司法公正的区别主要在于两者内涵侧重点、评价对象、价值位阶上的不同: 司法诚信在内涵上侧重信守承诺,忠信不欺,而司法公正在内涵上侧重公平正义,不偏不袒; 司法诚信侧重对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主体行为的评价,而司法公正更多的是对整个司法活动效果的评价;司法诚信是司法活动中据以追求公平正义的基础,而司法公正则是司法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之一。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悔悟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法庭训诫,对其进行诚信教育;对蓄意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失信行为,可通过罚款等民事制裁的手段进行打击;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还可以向其单位出具司法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深刻体会失信有成本、不法有代价。
[25]这样,不仅有利于纯化法院的裁判职能,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保障民事权利实现,更有助于化解现行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更好的树立执行诚信。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及不断提升缘于司法的诚信,司法诚信是司法公信力得以树立及不断提升的基础,没有司法机关的诚信司法,司法公信力就无从谈起。有效规范法官司法行为,要从细节出发,从关键环节入手,建立健全包括诉讼引导、立案分案、开庭审理、合议宣判、裁判执行等覆盖立、审、执各项司法活动的具体行为准则,作为法官司法的行动指南,以标准化、规范化促进法官诚信司法。(二) 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为核心 司法诚信建设最终落脚点体现在诉讼活动中,诉讼诚信建设对于司法诚信建设至关重要。社会诚信缺失需要司法进行矫正,司法应在审判活动中维护和彰显诚信的主要原则和基本规范,通过审判活动配置诚信行为的收益和失信行为的成本。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要求起诉人在《诚信诉讼承诺书》上签字,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在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时,也要求其签字,从源头防控不诚信诉讼。
司法诚信要为引领社会诚信建设提供最佳示范,还需要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不滥用审判权,不搞突袭性裁判,营造一种法律至上、法律神圣的氛围;要求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善意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不滥用诉讼权利,在诉讼中真实陈述事实和主张,禁反言。[14] 王胜俊: 《法律体系形成与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8日,第1版。
通过规范化的行为规范和内外的有效监督,从制度上规范法官司法行为,使法官能够以诚正身,成为社会诚信的倡导者和实践者。[18]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6页。
近年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矛盾纠纷或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民众的选择,自2008年以来的五年时间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50773件,审结49863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5610.5万件,审结、执结5525.9 万件,其中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3105.6万件,[20]较好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本文论述主要从狭义的司法诚信角度展开。
1.司法诚信与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近年来司法领域中的一个热点问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对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明确要求,司法公信力更是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因此,执行诚信在司法诚信建设中具有尤为重要的特殊意义。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加强司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建设,加强司法廉政建设,法院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发展进步。司法诚信和司法权威的不同主要体现在: 司法诚信是从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主体品格和行为的角度出发,强调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主体在诉讼活动中应诚实!守信地进行活动; 而司法权威则是从结果的角度出发,强调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令人信服的至上性地位和力量。
被执行人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置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困难于不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有的甚至暴力抗拒执行,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越来越少,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老赖越来越多;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曲解生效裁判!随意执行、拖延执行、借执行侵占当事人财产等违法现象也时有发生,当事人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赢了官司却无法通过执行得以切实兑现,生效裁判在当事人眼中只是一纸空文的现象甚是普遍,以致法院裁判被老百姓戏称为法律白条,更有甚者,很多案件当事人因胜诉判决迟迟得不到执行而选择当街低价叫卖判决书,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14]如此,通过诚信的诉讼活动,静态的诚信价值得以动态的张扬,邻里家庭和睦信任的新风尚得以倡导,各类市场主体诚信交易得以鼓励,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得以引导,诚信有序劳动关系的形成得以促进,诚信政府建设得以推动,人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得以形成,司法裁判维护诚信的社会效应得以全方位扩大,社会诚信建设得以有序推进。
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滥用起诉权利、防御权利,滥用特定程序制度,干扰诉讼正常进行,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实施与之前诉讼行为相矛盾的行为、对对方的信赖作违反承诺或者不利于对方行为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欺诈、虚假调解、虚假陈述、伪造证据、出具虚假鉴定等非诚信情形时有发生,日渐增多的非诚信诉讼不但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了很大困扰,同时也损害了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或者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给社会稳定和谐带来严重隐患。随着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日渐突出,人民法院作为制裁违背诚信行为!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被推到了前线。
[19] Herbert Broom,A Selection Of Legal Maxims.SweetMaxwell,1939:48.转引自王晨光: 《法官职业化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7]所谓司法公信力,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程度!对司法机关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高低及对司法裁判的信服力度,它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理性沟通的产物,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心理评价和客观价值判断,代表了司法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影响力和诚信度。
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权不同于检察机关多元的法律监督权,也有别于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及侦查权,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可见,司法诚信是保障社会诚信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4] 张惟英: 《政体比较研究》,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年,第261 页。狭义的司法诚信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主体在诉讼活动中应诚实、守信地进行活动。
司法作为国家对社会进行统治与管理的一项专门活动,首先必须诚信,只有司法领域诚信,才能取信于民,引领社会诚信建设。在社会诚信体系中,司法诚信具有极为特殊的地位,它是维护社会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引领社会诚信的最佳示范。
社会诚信要求各方主体在社会活动中要诚实守信,对于各种不诚信的行为,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其进行制裁。2. 司法诚信与司法公正 公正作为一种渗透于社会各个领域的价值评价准则,与法的关系尤为密切,公正是法律追求的永恒价值目标之一。
通过诚信的司法活动,诚实守信的价值以动态的司法形式得以宣扬,并经过反复的司法活动得以强化,内化于大众的内心,从而引导公众对社会诚信的预期和对诚信价值的评判。司法活动的过程正当平等,体现了程序公正,审判结果的公平正义,体现了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